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40109516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,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,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「加價轉售」及「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」加以規管。 |
三、 | 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,請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、不得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。 |
{{ $t('FEZ003') }} 1761-03-05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2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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